2012年11月,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由安監總局、發展改革委、環境保護部、工商總局等9個部門聯合制定的《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意見》。該文件要求各地區、各有關部門按照嚴格依法、淘汰落后、標本兼治、穩步推進的原則,統籌采取關閉、整合、整改、提升等措施,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采、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、污染環境的各類礦山,特別是小礦山,以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。
根據《意見》要求,礦山整頓重點包括以下三類:
礦山整頓標準包括以下六個方面:
《意見》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,組織制定2012~2015年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,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。
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需建立專門的組織和協調機制,細化落實各有關部門工作責任,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。對決定關閉的礦山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實施關閉,并組織驗收。各有關部門需對照整頓關閉標準,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關閉程序,認真落實吊銷證照、拆除設備設施、炸毀井筒等各項工作措施,確保關閉到位。
同時,要積極探索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常態化措施和手段,防止已關閉礦山死灰復燃,鞏固整頓關閉工作成果,并依照相關法律、法規妥善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,確保社會和諧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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